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您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1.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超过两年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公司两年以上未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五种: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经营和终止的根本依据,公司解散的条件或原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性。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2.解散股东会是指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或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生存的重要事件,

行政强制解散:

公司的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存续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也可能丧失其合法存续资格。在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之前,散见于各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事由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制定解散公司的方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解散和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公司,公司解散并新设两个以上公司;

4.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就是剥夺公司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格。责令关闭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处以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公司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销瑕疵公司登记;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