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母公司不上市,其子公司可以上市吗?为什么?
因为公司无论是子公司还是母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是自负盈亏的。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就可以上市。如果母公司已经上市,子公司单独上市的难度更大。
上市的必要条件:
(1)上海证券
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条件和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知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作的能力;资产应完整;人事、财务、机构、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存在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适当披露关联方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三年累计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近三年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7.股本和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公众持股至少为25%;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可以降低发行比例,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资产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2)深圳证券
深市上市股票分别列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1.一级上市股票的要求:
(1)业务记录:整体而言,申请上市公司应已成立或从事主营业务5年以上,具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金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应为5000万元人民币;
(3)股票市场价格:上市申请公司股票最近六个月的平均收盘价应高于其面值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税后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应达到25%以上,且无累计亏损;
(五)获利能力:申请上市公司之获利纪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近三年年度决算中税前利润与实收股本的比例达到10%以上;二是近三年税前利润达到10万元以上,权益利润率不低于5%;第三,最近三年每年的税前利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六)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的,其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注册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2000元至20万元面值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持有股份面值之和占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者达到1500以上二是持有股份总额2%以下的股东,应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七)股份流通情况:最近六个月内申请上市公司股份的总交易面值应在250万元以上或日均交易面值与上市股份面值的比例不低于万分之一。
2.二级上市股票的要求:
(1)经营记录: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具有1年以上的稳健经营记录,具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资本数额:申请上市公司的实收股本数额应当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票市场价格:上市申请公司股票最近六个月的平均收盘价应高于其面值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税后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应达到25%,且无累计亏损;
(5)盈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是最近两年的权益利润率达到65,438+00%以上;二是近两年税前利润达到400万元以上,权益利润率不低于5%;第三,最近两年每年的税前利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六)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的,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注册股东人数在65,438+0,000人以上,其中持有65,438+0,000 ~ 65,438+0,000万元面值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所持股份面值之和占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二是股份占股份总数2%以下的股东,其股份应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七)股份流通情况:最近六个月申请上市公司股份的总交易面值应在50万元以上或日均交易面值与上市股份面值的比例不低于0.5%。
3.第三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资本金额:申请上市公司实收股本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场价格:上市申请公司股票最近六个月的平均收盘价应高于其面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面值,且无累计亏损;
(四)获利能力:申请上市公司之获利纪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近几年权益利润率达到10%以上;二是近两年税前利润达到654.38+0万元以上,近两年权益利润率不低于5%。此外,654.38+0年的税前利润应高于以前的654.38+0年,未来的预测税前利润应不低于以前的654.38+0年,权益利率应在654.38+00%以上。
(五)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的,其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册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500元至5万元面值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值之和占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持股数量及其总额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七)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实际持有或者控制股份占已发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数额或者比例将其股份委托给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65,438+0年内不出售,取得的委托保管凭证不得转让或者抵押, 并在65,438+0年期满后,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收回托管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