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成本,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规定,实行公司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电力建设项目出资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的法人责任制,依法负责项目的规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享有相应的权利、责任和权利。第二章公司设立第四条电力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者投资者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发起人或者投资者最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签字的财务会计报表。第五条公司筹建机构在申请新建大中型电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提出公司筹建方案和投资协议,凡无公司筹建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核和折算。第六条新建大中型供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公司正式成立。相关投资者应按国家规定和公司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注入资本,并对公司进行登记。第七条公司成立后,批准成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其简历、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立,应报OFTA或省电力局备案。第八条扩建、改建或滚动开发的大中型电力项目,如投资者比例和投资额发生变化,应按本规定第二条设立;如果投资者和出资比例没有变化,原企业法人一般为项目法人。第三章公司在项目运营各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

(一)筹备设立公司;

(2)签订合资协议,落实融资渠道;

(三)组织环境保护评估;

(四)草签征地、购售电、调度、并网等相关协议;

(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组织项目评估,组织设计招标,签订设计合同;

(六)项目的其他工作。第十条项目准备阶段(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至开工报告批准):

(一)组建公司,按规定的比例、批次、期限注入资金;

(二)负责办理征地、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手续,完成拆迁、补偿和工程场地“四通一平”(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场地平整)等工作;

(三)组织设备招标,签订设备供应合同;

(四)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OFTA或省电力局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五)组织项目施工招标、监理、监督和试运行,并签订合同;组织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会审;

(六)签订上网、调度、购电合同;

(七)组织开工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在开工前提出审计报告;

(八)编制项目建设计划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报送OFTA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发电力工业部;

(九)国家批准开工计划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实施八项开工条件,向OFTA或省电力局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经审查后,转报电力工业部批准。第十一条项目建设阶段(开工报告批准后至投入商业运营前):

(一)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建设合同落实资金到位;

(二)编制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向OFTA或省电力局提交总结报告;

(三)编制项目建设进度月报、投资统计报表和财务快报,报送OFTA或省电力局汇总报表;

(四)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并上报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在OFTA质量监督中心站或省电力局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六)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八)组织生产准备和人员培训;

(九)配合对在建项目的审计;

(10)根据《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和竣工验收规范》组织机组启动、试运和调试验收;

(十一)组织编制竣工图;

(十二)根据单位产量标准,组织单位产量的初审和申报;

(十三)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并接受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十四)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组织机组的试生产和性能考核;

(十五)按有关规定申报上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