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业执照私自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65438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企业、经营单位,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54.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3000元以下罚款。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二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65438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