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包括以上数字吗?
1.《公司法》中的上述数字是否包括这个数字?《民法典》第1259条(2021至1实施)规定,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谓的“不满意”、“超过”、“超越”都不包括这个数。公司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在法律上没有争议。公司法对“以上”等术语的含义没有特别的解释规定,公司法中的“以上”自然应该包括这个数字。比如“超过一半”应该理解为不少于一半,一半和超过一半都属于“超过一半”。二。《公司法》关于股东职权表决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对中国民法典中上述术语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