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谁来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也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质权,但不能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因为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设立的。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但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代表国家独立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设立的。国家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代表国家拥有和行使股权。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不同于传统的国有企业。虽然都是“国有”,但法律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管理体制和责任能力也大相径庭。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代表国家向国有独资公司出资的只有一个人,即国家授权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这种公司形式类似于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只有1个股东。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还是有很多区别的。目前,在我国,除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单独投资设立公司。而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投资主体有限,这类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小。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公司经营规模一般较大。
只要原告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就可以一并起诉股东。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债务类型、股东责任等因素来分析,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