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更好协议的通俗解释

一般来说,是投资者和融资者达成的一种对赌协议。常见的对赌协议有业绩对赌和挂牌对赌。业绩对赌是指对公司未来业绩的约定,上市对赌是对公司上市时间的约定。企业发展必然需要融资,融资方希望获得融资,投资方希望利润最大化而不损失较少,于是对赌协议应运而生。投资者和融资者可以通过明确投资目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投资目的实现后,双方可以继续合作;当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时,融资方会根据对赌协议向投资方支付一定的补偿。

二、赌博协议的常见类型

对赌协议常见于金融行业和影视制作行业。常见的方式有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对赌、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赌等等。在影视制作行业的投资过程中,由于影视创作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经常会出现对赌协议,如票房对赌、收视率对赌、演出对赌等等。

第三,对赌协议的效力

签订对赌协议的当事人主体不同,对赌协议的效力也不同。对赌协议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认定其效力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合同》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意思自治,法院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

(1)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的,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142条的规定,对赌协议无效;

(2)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时,法院将在不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166条规定的前提下,判决目标公司对对赌条款补充赔偿义务的约定。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目标公司用于现金补偿的资金以其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限,依据《公司法》第166条。所以,如果目标公司当时没有盈利或者虽然有盈利,也不足以补偿投资人。在没有合法无效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可对赌协议本身的效力,但人民法院有权驳回或部分驳回投资人基于对赌协议向目标公司主张的现金赔偿。当目标公司未来有盈利时,投资方会基于这一事实单独提起诉讼。

(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基本认定有效。

简单来说,与公司的对赌无效,与公司股东的对赌有效。

第四,总结

对赌协议并不是资金投入的绝对保证。在协议条款的设计和履行过程中,必须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谨慎处理。对于创业者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失去对创业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导致创业公司破产,负债累累。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投资亏损,没有任何收益,连本金都收不回来,时间精力都浪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