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重组、注册资本变更、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财务部门审核,提交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和审议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事项,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议等相关会议。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企业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的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管理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同级地方财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国家授权国有资本直接投资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母公司直接管理,并由各级人民政府取得控制权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