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证券公司有哪些法律法规?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要求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但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具有有效进行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签署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等法律行为的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股东应该是能够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目前禁止各类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因此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如中央汇金公司,成立于5438年6月+2003年2月,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关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虽然国务院1998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有所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发布的《关于争议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有所放宽,其第六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企业,此外,我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股东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业务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者投资其他行业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公司作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导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防止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以及可能出现的上市公司操纵公司股价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其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避免被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出现身份重叠,从而危及公司利益,《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也符合《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竞争的立法精神。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方便公司设立责任和对公司管理层的参与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