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转让。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份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份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应当采用无纸化公开转让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转让方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
第一节设施转让和转让参与者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份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营销单元、报价系统及相关通讯系统。
第八条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时,主办证券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的做市单位进行股份转让。
第十条营销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转让,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和监管的基本业务单元。
第十一条主办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设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的营销单元。
第十二条关于营销单位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做市、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
有两个以上做市商为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可以通过做市转让;除做市转让的股票外,其他股票均为竞价转让。
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单笔股份转让,可以协议转让。
因收购、股权变动、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发生股票转让的,可以就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申请上市公司股份拟做市转让的,做市商之一应当是推荐其股票上市的主办证券公司或者主办证券公司的母公司。
第十五条竞价出让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对于集合竞价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的市场水平提供相应的撮合频率。
采用连续竞价方式的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同意,可以变更股份转让方式。
第十七条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事先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的同意。
第十八条做市转让的股份少于两家做市商,且在30个转让日内未恢复为两家以上做市商的,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
第三节转移时间
第十九条股票转让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休市的,转让时间不顺延。
如遇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全国股转系统将休市。
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
第三章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实名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并签订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或者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证券公司买卖股票。
投资者自行委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主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交易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拥有相应的股票或者资金,并根据委托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和结算责任。
主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将主办证券公司卖出的股票或者买入的资金交付给主办证券公司,主办证券公司应当将卖出股票或者买入股票的价款交付给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撤销未完成的委托部分。
委托被撤销或者失效的,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者股票。
第二十五条主办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申报指令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28条申报买卖之股票数量为65,438+0,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根据交易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化单位范围内的,根据四舍五入原则取对应的最小价格变化单位。
第三十条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数量最高不超过654.38+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一条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单笔交易申报股票数量、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交易申报股票数量上限。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申请日起有效。
交易申报和撤销申报须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主办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交易申报指令。交易主机撮合交易申报后,转账成立。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交易成立即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给主办券商。
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法侵入交易系统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于明显不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确认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非法转让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交易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交易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可以在买入当天卖出。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清算交割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每个转让日发布实时股票转让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及其他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告,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发布。
第三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对实时股票市场进行分类和揭示。
第四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或传播转让信息。
第四十一条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发布实时行情信息和股份转让公开信息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并即时发布。
股票指数的编制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做市转让方式
第一节委托和申报
第四十三条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连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范围内根据其报价与投资者履行交易义务。做市转让模式下,投资者无法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通过限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主办证券公司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以其限定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申报以限定价格或低于限定价格买入股票;以限定价格或高于限定价格申报和出售股票。
限价委托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交易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涨跌幅申报和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申报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销单位代码、证券营业部标识码、交易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出的以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做市单位代码、交易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和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做市商最迟应于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八条做市商每次提交的做市申报应当包括买入价和卖出价,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价-买价)÷卖价×100%
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的差额等于最小价格变化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条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未完成部分自动撤销。
第五十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被取消或者成交后申报数量不足65,438+0,000股的,做市商应当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五十一条做市商持有股票数量不足65,438+0,000股时,可以免除卖出报价义务。
发生前款情形的,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调整股票数量,最迟在情形发生后的第三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二条单一做市商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除买入报价义务。
发生前款情形的,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最迟于情形发生后的第三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二节成交
第五十三条做市转让撮合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转让日做市商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第五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限价申报交易;有两个以上市场申报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变更报价使限价申报在价格的,全国股转系统将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以限价申报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达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或者限价申报卖出价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
限价申报和做市申报之间不能进行交易。
第三节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六条做市商应当通过专门的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业务。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做市商不再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当将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七条做市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不得参与做市股票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首发做市商收购做市股票合计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654.38+0万股(以较低者为准),每家做市商不少于654.38+0万股。
除前款情形外,做市商做市前应当获得不少于65438+万股做市股票。
第五十九条做市商的做市股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上市前股东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
(4)其他合法手段。
第六十条以做市转让方式上市的股票,后加入的做市商必须在股票上市3个月后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通过做市方式转让的股份,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十一条初始做市商对以做市转让方式或者由其他转让方式转为做市转让方式上市的股票做市未满六个月的,不得退出做市。后加入的做市商做市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得退出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先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在1个月内不得再次对该股票申请做市。
第六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做市商将自动停止相关股票的做市:
(一)股票被摘牌。
(二)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股票转让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做市商少于两家;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做市业务或者被禁止做市。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做市商之间的转让
第六十三条做市商之间为调整存量而进行的股票转让,可以通过相互申报确认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以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的交易对手确认交易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销单位代码、交易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交易对手营销单位、交易对手证券账号和成交协议号。
第六十五条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并确认做市商成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
第六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证券代码相同、申报价格相同、申报数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证券进行成交确认,指定交易对手营销单元、证券账号相同、约定成交编号相同的做市商。
做市商之间转让股份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或当日最高成交价的2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或当日最低成交价的50%。
第六十七条做市商之间的转让不计入实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交易量计入每个转让日完成做市商之间转让后的股票总成交量。
第六十八条每个转让日,做市商之间的转让完成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逐一公告做市商之间的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交易量、交易价格以及买卖双方的做市商名称。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做市转让股票的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的第一笔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以做市转让方式成交的股票,其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含最后一笔交易)前15分钟的加权平均价。
如果当天没有成交,之前的收盘价就是当天的收盘价。
第七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最高10涨跌幅限制和最低10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实时信息,为股票做市服务做市商提供最优10做市价格和数量等实时信息。
第七十二条全国股转系统将于每个转让日9:30发布实时行情,主要包括股票代码、股票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笔数、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前三名实时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后三名实时申报价格和数量。
第五章协议转让方式
第七十三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65438+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股份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确认委托的方式委托主办证券公司买卖股票。
委托交易确认是指投资者与买方达成交易协议,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确认的指令。交易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交易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约定交易号、交易对手营销单位代码、交易对手证券账号等。
第七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交易确认申报。
交易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销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标识码、交易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约定交易号、交易对手营销单元代码、交易对手证券账号等。
第七十六条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转让协议成交的确认时间。
第七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申报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指定交易对手营销单位、证券账号、约定交易编号一致的交易确认申报确认交易。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或当日最高价的200%,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或当日最低价的50%。
第七十九条协议转让不计入实时行情和指数计算,交易量计入协议转让后当日股票成交总额。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的交易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的证券营业部名称或营销单元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营销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招标转让方式
第一节委托和申报
第八十条竞价转让股份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的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交易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八十一条通过集合竞价方式转让的基础股票,交易主机将在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已接受的交易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对于集合竞价转让的创新股,交易主机将在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受理的交易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率。
第八十二条以连续竞价方式转让的股份,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4:55。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可以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证券公司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以其限定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申报以限定价格或低于限定价格买入股票;以限定价格或高于限定价格申报和出售股票。
限价委托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交易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涨跌幅申报。
限价申报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销单位代码、证券营业部标识码、交易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以集合竞价方式转让的股票,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取消申报;在申报被接受的其他时间内,未完成的申报可以被撤销。
连续竞价转让的股份,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申报被接受的其他时间内,未完成的申报可以被撤销。每个转账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办理交易申报或撤销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竞价转让的股票设定有效价格区间,超出该有效价格区间的申报无效。
第八十七条集合竞价转让股份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如果没有前收盘价,则在交易的第一天没有申报的有效价格范围,申报的有效价格范围从下一个转让日开始设置。
第八十八条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转让股票在开盘时申报的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20%以内。连续竞价成交的集合竞价申报有效价格区间在最新成交价的20%以内;如当日无成交,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20%以内。
上市后未交易的股票没有有效价格区间。
第二节成交
第八十九条股份竞价转让应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九十条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确定原则如下:
(1)可以实现最大吞吐量;
(2)所有高于此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此价格的卖出申报均已完成;
(3)相同价格的买方或卖方中至少有一方已完成交易。
两个或两个以上价格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以高于该价格的累计买入申报数量与低于该价格的累计卖出申报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格。交易申报累计数量之间的差额仍然相等的,以最接近最新成交价格的价格作为成交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以最接近前一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格;没有前收盘价的,以均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中的所有转让都以相同的价格进行。
第九十一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如下:
(1)最高应价与最低应价相同,此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当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当时集中申报簿中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当时集中申报簿中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当申报卖价低于当时集中申报簿中的最高申报买价时,以当时集中申报簿中的最高申报买价为成交价格。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通过竞价转让的股票,其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的首次交易价格。
连续竞价转让的股份,开盘价由集合竞价产生,集合竞价无法产生的,由连续竞价产生。
第九十三条股份转让采用竞价方式,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