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子公司竞购?
问:一个项目被邀请进行公开招标。* * * 6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其中两家为母子公司。项目进入评标阶段后,母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主动放弃投标。请问评标委员会是继续评审子公司的投标文件还是否决子公司的投标?
a:该子公司的投标应视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不同投标单位的同一人;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3)不同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管理关系。法律禁止具有上述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竞争,是为维护招标公平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在招投标实践中,容易出现两个有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单位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如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影响竞争的公平性,有必要予以禁止。这种情况下,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法律禁止其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投标无效。”这里的无效投标是指投标活动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情形,无论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无效。
具体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这种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果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发现这种情况,招标人应当取消中标资格;合同签订后发现这种情况的,中标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当解除合同,依法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合同已经履行,不能恢复原状的,中标合同无效,中标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发现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投标文件。无论母公司是否放弃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的否决依法自行作出。另外,母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放弃投标的法律性质属于撤销要约。作为投标人,根据有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