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
合资企业终止时,必须进行清算。合营企业的清算是对终止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和清算。对此,《实施条例》第103条至第108条做出了详细规定。
合营企业宣告终止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监督。
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在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举产生。当董事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合营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提出清算报告,报原审批机构董事会会议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合资公司终止后,所有帐册和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资公司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