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股东分红,股东该怎么办?

1.股东大会已作出分红决议的,股东直接要求公司执行分红决议。

一般来说,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股东请求盈余分配是股东从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公司是否分配盈余,如何分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自己判断的事情。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4》)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附有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人民法院不予分配利润的,其决议不能执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公司与股东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根据上述分红决议执行分配方案。

此外,如果股东之间就分红达成了实质性的协议,但不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原告股东还可以提交股东协议、分红结算等具有收益分配预案内容的文件作为证据。

二、虽无分红决议,但公司有盈余可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亦可请求法院作出强制分红。

虽然收益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确实很多。《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司法干预公司收益分配。《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因此,如果原告股东能够证明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而不进行利润分配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即使没有分红决议,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股东分红。

上述股东权利滥用一般包括:部分股东隐瞒利润、转移利润,部分股东实际获得公司利润的分配,但其余股东不享有同等的分红权;向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其指定人员支付过高的薪酬,购买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财产和服务供股东消费和使用。

因此,在公司具备分红条件,但不分红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存在股东滥用权力的行为,小股东可以选择请求法院强制盈余分配也是一种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