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看了那么多规定,还是搞不清楚关联方的正确定义?

《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界定。

1,《公司法》:关联方在法律上定义严格,涵盖范围最广,但对关联方的描述相对简单;

2.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上定义关联方,覆盖范围主要适用于企业财务报表中关联方的定义;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联方主要是从税法上定义的,定义比较严格,为了防止公司通过关联关系减少纳税;

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主要对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界定的关联方进行界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以下几点:

1.所有法人实体都必须符合《公司法》中关于结社的定义;适用于关联方的财务、法律和其他规定;

2.税收只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界定关联方,与其他规定有很大不同;

3.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方要求最多,包括《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

对于上述法律法规,本文末尾引用了相关规定,以供日后参考。

假设某公司成立于中国,根据不同法规对关联方的定义(税收口径相对独立,不做对比分析,具体使用可单独查看),该公司关联方如下:

有几个重要的含义必须理解:

1.关键管理人员: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关键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它是指拥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

2.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指在处理业务时可能影响个人或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上市规则规定:配偶、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个人主要投资者: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或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上表中注的含义:公司及控股股东董实际定义为: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关键管理人员;形式上有区别,但本质上没有本质区别。

其实比较以上相关方并不难,但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记住并运用到实践中,同时要明白其中的区别。在此,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个人经历,请大家拿好板凳,做好笔记,认真阅读:

1.《公司法》的定义虽然简单,但包括: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因此,公司法的实际覆盖面是广泛的;

2.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定义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追溯到12个月,继续追溯到12个月。如果本期公司被认定为关联方,则成为关联方前的12个月也视为关联方;若公司确定本期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在关系消失后12个月内视为关联方;

3.企业会计准则的核心:实质重于形式,渗透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非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股东亲属;

4.税法定义的关联方范围最广,强调股权,弱化资本。同时,税法定义的关联方中没有自然人,这是由其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关系造成的;

5.《上市规则》中强调持股5%以上的股东,这是上市公司才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不能对公司施加相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不属于关联方;

6.《上市规则》中有一条保障条款,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

因此,关联方的识别不应局限于法律法规所列的各种情形,而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基础,识别可能输送公司利益的潜在关联方,提高财务数据的公允性和真实性。

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但是,国有控股企业不仅仅是因为受国家控制而有关联。

企业会计准则

下列各方构成本企业的关联方:

(1)企业的母公司。

(2)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者。

(5)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6)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企业的联营。

(八)企业主要投资者及其近亲属。个人主要投资者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键管理人员是指那些拥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可能影响个人或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企业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2号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的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

一方通过中间人向对方间接持股的,只要其对中间人的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其对对方的持股比例就按照中间人对对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等赡养、扶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经营同一企业的,确定关系时应当合并计算持股比例。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均为第三方,虽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1)项要求,但双方借入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一方全部借入资金的65,438+0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贷款或与独立金融机构担保的除外)。

贷款资金总额与实收资本的比率=年加权平均贷款资金/年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加权平均借款资金=本人借入或借出资金账面金额×本人当年借入或借出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加权平均实收资本=本人实收资本账面金额×本人实收资本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股权关系或均由第三方持有。虽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经营权,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均由第三方持股。虽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一方购买、销售、接受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受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相应地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委派或者任命,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第三方委派或者任命。

(六)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等扶养、抚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关系之一的。

(七)双方有其他实质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系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实际持续时间确定关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自然人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其他自然人。

10.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应当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订的协议或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在过去12个月内,发生10.1.3条或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前款所列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本细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列上市公司与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第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不构成关联,但法人董事长

10.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细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自然人。

10.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订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在过去12个月内,曾发生本细则第10.1.3条或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