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如下:
1,申请人和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材料时应提收藏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3.注册: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如下:
1,自然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伙企业成立时不能成为创始合伙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法人作为合伙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