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现金购物卡有法律规定吗?
1.《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一次性购买654.38+0万元(含)以上的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机构将对其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买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50000元(含)以上的,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通过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机构应逐笔登记转出账户和转入账户的名称、账号和金额。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额度发行制度。无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为防止发卡机构无偿占用卡的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无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有资金余额的,发卡机构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前两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在上述意见中找到。关于非法集资的问题,由于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正在逐步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因此不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2.商务部刚刚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自2012 11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司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以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进反腐倡廉为核心目标,以“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动态监控、风险控制”为总体思路,旨在全面实现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管理。
《管理办法》以备案制为基础,对发卡企业按照规模和属性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发卡企业由省、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管理办法》细化了国务院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量购卡三项制度,对购卡协议、信息保密、退卡退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设置了垫付资金存管制度,规定大型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垫付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监管,并设定垫付资金余额上限,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过度滥发,降低垫付资金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发卡企业信息,重点加强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流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方式以及不同违法行为下的处罚机关和方式。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示企业违法信息等措施,让相关利益方及时了解发卡企业状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