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分红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中,“资产收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从公司获得利润分配的权利,俗称“分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纳税;第二,弥补亏损;第三,提取法定公积金;第四,提取任何准备金;第五,支付股息。其中,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应为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积金的提取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2)公司股东会应对公司分红做出有效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股东会的分红决议,及时向股东支付红利。
(四)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大会不分配股利的决议投反对票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利,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