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一)开业三年以上;
(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后,次级债务累计未偿还本息不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四)有偿债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能严格遵循;
(七)资产不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八)最近两年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股东)对下列事项作出特别决议:
(一)要约的规模、期限和利率。
(二)筹集方式和筹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五)与本次次级债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发行的条件、计划、条款和条件、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募集人可以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务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对本次次级债发行的特别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次级债的必要性;
2.次级债的成本收益分析(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募集资金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用途、收益预测、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3.筹集资金的方式和目标。
(四)招股说明书;
(五)次级债协议(合同)文本。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上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八)已募集但尚未支付的次级债总额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九)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计划;
(十)与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对本次募集的次级债进行了信用评级的,还应当提交次级债信用评级报告。第十五条募集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偿付能力预测的方法、参数和假设。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