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保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商独资保险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为弥补暂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而募集的,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本息偿还顺序列在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保险公司权益资本之前的债务。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得的资金可以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亏损。保险公司计入二级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具体认定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申请第八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第九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第十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

(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后,次级债务累计未偿还本息不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四)有偿债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能严格遵循;

(七)资产不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八)最近两年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股东)对下列事项作出特别决议:

(一)要约的规模、期限和利率。

(二)筹集方式和筹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五)与本次次级债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发行的条件、计划、条款和条件、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募集人可以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务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对本次次级债发行的特别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次级债的必要性;

2.次级债的成本收益分析(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募集资金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用途、收益预测、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3.筹集资金的方式和目标。

(四)招股说明书;

(五)次级债协议(合同)文本。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上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八)已募集但尚未支付的次级债总额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九)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计划;

(十)与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对本次募集的次级债进行了信用评级的,还应当提交次级债信用评级报告。第十五条募集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偿付能力预测的方法、参数和假设。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