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集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确定破产财产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

8.破产清算的终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破产案件的审判程序,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启动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七条债务人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