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历史演变

“公司”一词在中国土生土长,源于孔子的《大同书》和《词传》:“公,数人之财,司,经营之意。”庄子说:“积弊而高,并小而大,并合而公之道,谓之‘公司’。”它的含义和现代公司大致相同,就是一个公司集合了很多人的财富,一起工作。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这个词是来自西方的。在公司出现之前,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典型的企业形式;各种合伙组织与独资企业并存,当时最典型的合伙组织是家族管理集团。

在公司产生之前,合伙组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但出现了一些其他法人。这种情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国家、地方自治组织、修道院等宗教团体、疗养院等慈善组织都取得了法人地位。在中世纪,一些贸易团体获得了法人资格,尤其是从事海外贸易的团体。在中世纪的英国,这种组织比合伙组织享有更大的独立性。最早的公司是无限公司。但无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取得了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

第一个关于无限公司的立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的商事条例,当时称为普通公司。在法国商法典1807中,更名为联合公司。日本商法也规定有“联名社团”。无限公司自产生以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随着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无限公司退居次要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最早出现在德国是在19年底。有限公司基本上吸收了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优点,避免了两者的缺点,特别适合中小企业。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是1892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后来1919的法国和1938的日本也制定了有限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