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增资
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决议仍会通过,但未经其同意,不得剥夺股东依法认购的优先权。
公司在未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小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严重稀释。
而且小股东股份被稀释后,公司转让了公司全部股份,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如何保护小股东优先认购增资权,应采取何种诉讼策略?作为增资的另一方,如何证明小股东对增资是知情的?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股权故事。
01
谁动了我的股权?
2004年,黄忠和陈庆投资400万元成立宏冠公司,黄忠持有20%的股份。
2006年,鸿冠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5万元,黄忠持股比例降至5.33%。
此次变更,公司有了新的股东,信保公司,出资65,438+0,654,38+0万元,持股73.33%。但宏冠公司在完成验资后,以“借款”的形式向信保公司返还了11万元。
还有一个事实。2009年,陈庆作为宏冠公司的股东代表,将宏冠公司的全部股份以824.85万元转让给苏州NASS公司。随后,宏冠公司在工商机关变更为江苏NASS公司,其股东也变更为苏州NASS公司和原华公司。
众所周知,公司变更工商登记需要向股东大会提交决议。当然,工商局的变更是形式审查,并不检查决议的真实性。
经查阅鸿冠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表示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65,438+05万元,新增投资65,438+065,438+00万元由信保公司投入。
信保公司出示了两份证据证明增资的合法性。信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称,信保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包括黄忠)大会,一致同意向宏冠公司出资65,438+065,438+0万元,聘任黄忠等三人在宏冠公司任职;根据宏冠公司章程,宏冠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一致同意新宝公司向宏冠公司投资65,438+065,438+0万元。
看到这里,黄忠和另一位股东都认为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是假的。
于是,信保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核实信保公司、宏冠公司股东会决议上“黄忠”的字迹。
如果对黄忠签名的鉴定是真的,那黄忠科就没什么好说的了。不料,经鉴定,黄忠在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笔迹与对比样本上的签名笔迹并非同一人所写。
也就是说,黄忠作为公司股东,并没有在公司决议上签字。
黄忠没有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他20%的股权被稀释到5.33%。他怎么能认出来呢?
因此,2013,黄忠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从公司成立至股权转让期间持有鸿冠公司20%股权。
02
诉讼策略非常重要
让我们来看看。黄忠不是要求取消增资,不是要求变更无效,而是直接要求确认其持有鸿冠公司注册资本654.38+05万元的20%。
有人说,黄忠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再来看黄忠的说法。他要求确认他的股东权利。你了解这种诉讼策略吗?
就公司法而言,小股东认为股东会的决议程序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认为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无效的,不受六十日限制。
黄忠的撤诉是不合时宜的,但确权诉讼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提起确权诉讼。
同样的事实,不同的诉讼策略,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法律知识可以搜,法律实践技能不可以搜。
03
小股东认购增资的优先权是不可剥夺的。
一审法院认为,在黄忠未处置其股权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进行法定增资,否则其持股比例不应减少。
宏冠公司增资是否合法?这涉及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股东的增资优先购买权不能与股东会决议混为一谈。
根据宏冠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是建立在股东大会的合法召开和保护中小股东认缴增资权的基础上的。
为什么?
别忘了,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性。除了保证股权不被稀释,优先购买权还起到阻止新股东加入以保证现有股东之间信任的重要作用。
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的决议仍将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剥夺。
事实证明,鸿冠公司“增资”11万元,且未召开股东大会,违反了鸿冠公司的章程和法律,属于无效行为。从结果看,信保公司抽回65,438+065,438+0万元,不能认为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因此,鸿冠公司以增资的名义降低黄忠的持股比例,侵犯了黄忠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黄忠持股比例仍为20%。
04
诉讼关乎证据。
信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黄忠借用信保公司的资金与他人共同设立宏冠公司。当时黄忠是信保公司的股东并担任经理,对鸿冠公司的持股情况是知情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黄忠的诉讼请求。
其他股东也提出异议:宏冠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400万元是向信保公司借款并归还,但一审法院确认注册资本400万元却否定增资11万元,同样是出资后归还,法院认定结果不同。
能否改判,关键在于黄忠对增资是否知情。
宏冠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增资应由股东会决定,但黄忠没有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黄忠也没有参加股东会表决,不能根据股东会决议认定黄忠对增资事项知情。
不管黄忠实际上是否知道增资的事,诉讼讲究证据。
在没有证据证明黄忠知情的情况下,增资无效,对黄忠没有法律约束力。黄忠在鸿冠公司的股权不应因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65,438+05万元而减少,但股权仍应按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间分配。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必然的结果。
作者钱起,河南成武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