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要点。
(一)提交备案材料。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附资质、证书、文件等相关纸质材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6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自2015年10月起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的项目应如实、规范、完整填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纸质材料: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6第7号公告)和《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所列内容附后。
(二)备案期限。企业最迟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3)备案频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的第一年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享受其他优惠项目的企业应每年办理备案手续。定期减免税按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和《政策概述》中所列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四)不同的优惠项目和同一优惠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备案。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一项税收优惠需要分项目核算的,应当单独申报。应单独核算、单独备案的优惠项目主要有:R&D费用加计扣除、收入减免项目、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抵免等。
(五)总分行备案职责分工。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合并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享受收入减免、R&D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促进就业、部分区域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抵免等优惠。其他优惠事项由总行统一备案。
2.跨县(市、区)纳税企业在省内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其享受的减免税收入、研发费用扣除、安置残疾人、减少收入、促进就业以及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应当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行统一备案。
3.总机构汇总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项目,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6号),并将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项目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优惠清单的附件备查。
4.三级及以下分行不单独备案,其享受的优惠项目由其二级分行或总行统一备案。
(六)企业享受优惠时间。按月(季)预缴纳税申报时可享受一般优惠项目。但R&D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促进就业、风险投资扣除以及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在预缴时不能享受。
(七)不需要专门备案的优惠事项。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抵扣)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办理备案手续。
(八)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各项填写清晰、规范、完整,《企业留存备查信息清单》涵盖了《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所列内容和留存备查的主要信息。签字盖章齐全,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即时受理,并在“税务机关回执栏”注明。
(九)企业留存备查的资料。
企业应参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所列内容准备备查材料,并在后续管理中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材料。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资料备查的,或者留存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相关技术领域、行业、目录、资质证书等不一致的。,且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的信息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项目后10年。税法规定的不同于会计处理的优惠项目,在优惠项目有效期届满后保留10年。
(10)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风险管理、检查、纳税评估等措施,对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