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船公司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其船代申报。第三条申报运价生效后,HKEx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申报运价分为公布运价、复合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的运价是指船公司的运费书中规定的运价。
多次运价是指单航次有一定集装箱体积时的运价。
约定运价是指船公司与托运人约定的运价。第五条运价备案应当同时备案附加费和佣金。第六条运价应按CY/CY术语申报。如因船公司以外的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申报,应予以说明。第七条关税备案应当使用统一的关税备案表(见附表)。第八条运价备案应当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提单格式、货物归类说明等相关资料。第九条运价、附加费和佣金的调整应当重新申报。第十条在已报运价生效前,船公司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第十一条运价协议应当载明航线、目的港、期间、集装箱体积、运价等内容。第十二条协议运价生效后30日内,其他托运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提出后续要求。第十三条船公司申报的运价不得超过航空交易所公布的最低和最高限价。第十四条船公司取消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运交易所。航空交易所取消航线当天的报运费。第十五条关税备案程序是:
(一)船公司将填写的运价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提交给航空交易所。
(二)航空交易所应当在收到货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3)航空交易所在出具备案回执后4个工作日内未对所报运价及相关材料提出异议的,运价备案予以受理。
(4)航交所对所报运价及相关材料提出异议的,船公司应在航交所提出异议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运价备案无效。第十六条已接受的备案运价,自航空交易所出具备案收据的次日起,在下列时间生效:
(1)公布30天的运价和多种运价。
(2)约定运费为7天。
(3)新开航线和恢复航线2天。
(4)附加费调整为15天。
(五)非船公司原因造成的附加费调整7天。第十七条船公司或者船务代理机构应当在货运单上载明运费和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的,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货运协议号。第十八条船公司应当执行有效的注册运价。第十九条HKEx可以对航运公司执行运价备案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条航空交易所不得公布航运公司货运协议发货人的名称。第二十一条未向航空公司交易所申报运价或者申报运价不实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飞航线。第二十二条阻碍空中交通交易所运价调查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由交通部上海、浙江、江苏省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