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特征和权力
董事会的设立和人数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通常股东人数多,规模大,不可能每个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管理。因此,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有大有小,每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董事会成员人数,最少五人,最多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应为奇数,以防止董事会决策陷入僵局。
二、董事会的特点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大会权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或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或者职工股东会对公司或者企业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
三。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可包括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每次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表决时表达了反对意见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