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表决权的规定
众所周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但除关系公司生死存亡或危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外,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针、计划、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而交由董事会决定。那么,《公司法》相关法律对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规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综上所述,公司法相关法律中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负责召集和报告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经营和投资,制定各项计划、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办法,决定机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报酬;同时规定,董事人数在三至十三人之间确定,任期不超过三年。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投票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