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付时,要求补充通知。
根据2009年6月5438+10月1的新保险法规定,30天内可以审批理赔。
在理赔中,理赔时限也是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新保险法对理赔时限的要求可以用简单的数字来表示:1,3,10,30,60。“1”表示“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提供补充资料,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的情况。“3”和“10”分别是“如拒绝赔偿,3日内发通知”和“10日内确认索赔并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明确认定属于理赔范围的,必须在赔偿协议达成后10天内赔付;经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日内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0”就是“30天内审批”。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期限,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理赔后30日内进行核查(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60”表示“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金额,需先行支付赔偿金”。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确定赔偿金额,不代表赔偿工作一直停滞不前。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不能确定赔偿金额或保险利益时,应遵循先赔付原则,即能够确定的金额先赔付,最终理赔金额确定后再进行相应的差额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做不到,可以向保监会举报。
(可以打几次电话催催他们。你不必亲自去他们公司。一般来说,多督促他们是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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