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有什么规则?
减持的时间间隔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披露减持时间间隔内,大股东董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后,大股东和董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预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未实施减持或者未完成减持计划的,应当在减持时间间隔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主要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作出后不满六个月的。
(二)董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发售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减持的数量、来源、时间间隔、方式、价格区间、原因等。
减持的时间间隔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披露减持时间间隔内,大股东董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后,大股东和董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预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未实施减持或者未完成减持计划的,应当在减持时间间隔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65,438+0%。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份限售期满后12个月内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