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处置不良资产有哪些模式?

一.前言

信托业是我国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是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由于近两年信托公司产品频频爆款,信托公司产生的不良资产激增;为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2021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规定并推进信托公司与信保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等专业机构合作处置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和信托风险资产。考虑到不良资产行业已经市场化并形成完善的产业链,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破产隔离等特点,积极参与不良资产行业;一方面可以处置自己的不良资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投资不良资产获利。

要全面了解信托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首先要了解信托产品的种类,然后明确了解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地位,最后分析信托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

二、正文

(一)信托产品简介

信托产品具有所有权和权益权分离、独立性、有限责任性和连续性四个突出特点,这也是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一大优势。目前信托产品正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推动下转型。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几款市面上常见的信托产品,让大家对信托产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2016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首次提出八大信托产品,包括: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准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慈善信托、交易信托。杨家才说:“这八种业务分类是根据资金的用途,同时考虑到资金的来源。业务分类从使用方式上划分,注重委托资产的方向,最终形成明确的制度安排,统一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这八项业务都属于资金信托,即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支付信托收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资金信托应为自利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应为同一人。

产权信托与资金信托相对,不同于资金信托直接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物权信托是以特定财产或物权(主要指非资本财产)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关系;受托人以财产形成的收益或权益作为信托回报的来源。

(2)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地位

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最大的优势是可以综合运用产权信托和资金信托,提供“服务+金融”的模式。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信托公司有不同的介入方式,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信托公司在价值发现阶段可以收购和转让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在价值实现阶段也可以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

同时,鉴于信托制度的所有权和权益权分离、独立性和有限责任性,信托机构在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实现财产权、债权和股权之间的相互转化,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可以整合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处置方式更加多元化。考虑到《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的下发,信托与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互动将不断增强。综合分析,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信托机构应重点培育四大核心能力:交易结构安排能力、资金融通能力、投资能力和资产处置能力;力争更深入地参与不良资产投资的价值发现和资产处置。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不良资产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实力和经验欠缺,无法匹配现有信托产品投资者的偏好,短期内仍需依靠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外部服务商的专业技术和渠道。大部分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是以对外合作和参股为主,自主开发能力并将其培育为战略业务需要长期考虑。

(三)信托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

从信托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深度和规范性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基本模式,下面将逐一介绍。

1.不良资产直接转移的不同模式

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的不同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认购,用募集资金购买不良资产包,帮助商业银行实现不良资产表外变现。通过信托持有,可以实现资产出售后的会计报表,提高银行不良资产率等指标,同时通过“以时间换空间”,将不良资产转化为优质资产或减少未来直接处置损失,以获取更多利益。

2.不良资产收益权的不同转让模式。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2016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通知》首次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规定了相关备案方式、申报产品和登记交易,并规定其监管机构为银登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根据中国银监会2065438+2006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通知》及银登中心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的系列业务规则,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持有的不良资产包收益权。银登中心提供集中登记、备案审核、流通服务、信息披露、市场监测等综合服务。,以期通过规范资产流转和统一登记管理,防范风险被掩盖和监管套利,部分解决银行会计报表需要,调整优化不良贷款余额、比例和拨备覆盖率。

3.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将信贷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并以该财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类型之一,但不良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存在资产定价难度高、信息透明度低等问题。2005-2008年,我国开始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先后推出了四个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重点是资产管理公司。2008年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试点工作暂停;直到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恢复,发行金额逐年增加。

与上一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相比,新推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种类更多,从原来的公司贷款、企业贷款扩展到小微贷款、房贷、个人房贷等零售业务贷款资产。为解决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信息不透明、投资者认可度低等问题,2016发布的《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专门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环节、存续期、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如果说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类似于在银行间证券市场发行的公募基金,那么不良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则更像相应的私募产品。转让既可以引入结构化发行的分层设计,也可以通过扁平化的方式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监管机构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监管也不同。

4.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模式

在当前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供需两旺的市场环境下,不良资产主动投资管理的机会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可以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探索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购买部分市场化不良资产,通过诉讼保全、债务重组、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或者通过债转股、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贷联动等方式整合不良资产价值。

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资产包的特点和合作机构的需求,灵活选择和组合不同的业务模式。

第三,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信托业务与不良资产投资仍有区别。信托投融资侧重于交易对手的主要信用状况,或信用评级。信托业务一般要求交易对手主体信用强,也提供强增信、强抵押;不良资产投资首先关注底层资产的价值,然后分析风险,深挖价值,再通过各种处置手段实现增值,最后退出。此外,还有不同的投资思路。

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体系的安全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虽然信托以多种方式灵活参与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但参与程度仍受到外部法律政策环境的极大制约,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促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

一是探索多种模式处置信托业风险资产,包括:直接将资产转让给专业机构;将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信托担保基金公司的反委托收购;其他合作方式。其中,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方面,信托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提供与风险资产管理和处置相关的服务,如日常债权管理、债务偿还、债务重组等。,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优势,在资产前期进行风险处置,提高处置效率,实现风险处置的超前性。对于信托担保基金公司的反委托收购,文件指出,信托担保基金公司收购信托业风险资产,委托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处置,以缓解信托公司的流动性压力,帮助其化解风险资产。第二,构建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机制,包括加强资产估值管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明确损失分担机制,增强损失补偿能力。第三,规范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包括明确基础资产范围、有效化解行业风险、坚持合法合规展业、规范各方核算、发挥注册平台作用、加强信贷集中度管理等。第四,严格压实各方责任,包括信托公司的主体责任,落实其他主体的协同责任,强化各级监管责任。

《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必须为委托人合法所有。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