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分阶段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了激励的长效性。每期授予的权益数量应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数量、授予的权益价值相匹配。对于中小板上市公司和科技创新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可从1%上升至3%。上市公司两年内累计授予权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因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总股本的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扩大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44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二)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纳税。
(3)2022年6月65438+10月1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