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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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处置的环保手续:到当地环保部门或固废管理中心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
2.需要提交的内容有: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2.应提交危险废物处理合同;3.出示单位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信息;4、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5、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和道路安全许可证。
3、6、备案完成后,危险废物的转移应按转移联单制度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5.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标志。
6.第五十二条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标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8.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本条规定的申报项目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
11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
13、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14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15、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6、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17、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18,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9.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活动。
20.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21,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
22.禁止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置的。
23、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且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原批准经营许可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禁止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二十五、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危险废物转移。
2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转移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7.危险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征得接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8、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29.危险废物跨移出地或者受纳地以外的行政区域转移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经过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0.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31.禁止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危险废物。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33.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危害。
36、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37.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计提,并计入投资预算或者运营成本。
38、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