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无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这是普通的合伙制度,大家承担无限责任。区别如下:
(1)法人结构的资产归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普通合伙的资产归合伙人所有。
(2)公司结构的债权人不是其股东的债权人;然而,合伙人将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3)具有公司结构的股东很少能够要求执行公司的权利;但是,每个合伙人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请求实施合伙权利。
(4)公司制股东可以同时是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债权的信用担保安排(如资产抵押),可以取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普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企业发放的贷款,只有在所有外部债权人收回债务后才能收回。
(5)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制股份的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是,普通合伙结构的合法权益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6)公司结构的管理一般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普通合伙结构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7)公司结构可以为融资安排提供浮动担保;然而,在大多数国家,普通的合伙结构不能提供这种保证。
(8)普通合伙结构中合伙人人数一般有限;但是,在公司结构中,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一般较少。
(9)公司税收结构不灵活,普通合伙结构不是纳税人,因此其一个会计年度的净收益或亏损将按照投资比例直接转移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将在普通合伙结构中单独申报其收入、扣除和纳税义务,从普通合伙结构中获得的收入(或亏损)将被允许与合伙人其他来源的收入合并,这将有助于合伙人更灵活地做出自己的税收安排。
此外还有有限合伙制度,是指在有一个以上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