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二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或股东姓名(法人独资)
第七条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以货币出资1万元,出资日期:年月日。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并作出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名,置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聘任和解聘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主任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由股东重新任命。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三年,可以由股东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表;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且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二条清算办法。公司终止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章XI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公司继续经营的,必须由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一份,股东一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