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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万元。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

身份证号或证件号

出资额

投资形式

股东应当在申请公司登记前一次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上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股东分期出资的,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股东姓名或名称

投资形式

订阅

出资额

已缴

出资额

出资时间

首期付款

时间

其余的

公司成立后两年内

首期付款

时间

其余的

公司成立后两年内

首期付款

时间

其余的

公司成立后两年内

第六条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每次都开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受委托人应当依法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已根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如无经理,请删除此文)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执行董事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注:经理不是公司的必备机构,故第十九条无经理不需要写入公司章程,请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序号。)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监事职责。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交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送交全体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第三十一条聘任和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决定(注:股东大会或执行董事选举)。

第三十二条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第三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下去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XI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不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日期年月

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体股东于年月日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决议如下:

1.通过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2.会议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

三。会议选举为公司监事。

会议一致同意设立上海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