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参与者需要达到哪些合适的标准?

您好,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办法》(2018修订)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参与者资格审查制度,对参与者进行尽职调查。合并方不得是金融机构或其他从事贷款、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机构,也不得是上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