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重大资产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产权转让已成为应对市场竞争压力、提高公司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但当公司转让的财产为重大财产时,可能会引起公司动荡,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股东的投资造成很大影响。那么我国公司法对重大资产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我带你去了解一下。一、根据《公司法》规范公司重大资产转让的必要性。我国《公司法》第74、104、121条涉及公司转移重大财产。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时,反对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要财产是什么,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2.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但对重大资产的界定以及转让的决议机关和程序没有明文规定,我们的公司章程大多只是《公司法》的翻版;3.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但以公司总资产的30%作为判断标准,可能导致对公司至关重要但未达到总资产30%的财产转移被遗漏,也可能过度干预超过总资产30%的日常交易。可见,我国公司立法对财产和资产的概念以及重大财产的界定并不明确,界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唯一标准也不科学。公司转让重大财产时是否需要履行股东(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是不一样的。4.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和资产的概念往往不加区分。对于重大财产的界定,有的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界定标准,有的参照公司设立目的和公司在境外存在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因素。但对于公司转让重大财产需要哪些机关决议和决议程序,争议较少。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重大财产转让都有类似我国公司法的相应规定。第二,对我国公司法中公司主要财产转让制度的解决。《公司法》从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职权分配、代理成本理论、股东期待权理论等角度研究了股东(大)会转让主要财产决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介绍了决议有瑕疵时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效力。1,不应区分分支机构类型,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产的界定、主要财产转移的决议机关和程序采取统一标准;2.对于主要财产的界定,应引入质与量并重的判断标准。在数量上,拟转让财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和拟转让财产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至少应达到30%(参照《公司法》中上市公司的标准)。不符合这一数量标准的不被视为主要财产;就质量而言,拟转让的财产属于非常规经营活动,对公司的设立目的和生存基础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至少不得不大幅缩减经营规模;然后,由于公司重大财产转让与合并、分立同等重要,属于公司重大决策,为了维护股东投资的预期利益,降低代理成本,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司重大财产转让需要执行股东(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3.如果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则应引入决议不存在制度,以避免法院不得不评估存在且不能称为“决议”的决议效力的麻烦。因此,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因瑕疵而被撤销、认定无效或不存在,但由于其涉及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决议的瑕疵并不意味着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效力会受到影响,而应结合法律规定,以股东(大)会决议的规范目的、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效力。公司在转让重大资产时,必须熟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明确相关要求,避免给个人和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具体案件有自己的特殊情况,需要咨询律师自己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