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1,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尚未确定,或者复牌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期限应当展期。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相关的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的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2、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可分为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和融资卖出申报。融资买入申报的内容应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⑤“融资”标识、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的内容应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⑤“融券”标识、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卖出申报数量为100股(股)或其整数倍。
3.卖空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交易价格;当日未交易的,卖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一收盘价。若卖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交易主机将视为无效申报,自动取消。投资者在卖空期间卖出通过其拥有或者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证券的,卖出证券的价格除超过卖空金额的部分外,还应当符合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要求。
4.投资者买入融资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可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保证金金额计算适用的折扣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例如,某投资者的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的保证金余额,计划以50%的保证金比例购买证券A,理论上可以购买市值为100元÷50%的证券A。
5.投资者卖出证券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卖出融资融券时,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可根据计算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保证金金额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保证金比例。例如,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65,438+000元的保证金余额,打算卖出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理论上可以卖出市值为65,438+000元÷50%的证券B。
6.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时,保证金金额如何计算?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存款时,可以全额计入存款金额;证券用于冲抵保证金时,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按照证券的市值或者净值折算:
(1)国债最高转换率不超过9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最高折算率不得超过90%;
(3)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的折算率不得超过80%;
(4)深证100指数股票和沪证180指数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不得超过70%,其他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不得超过65%。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覆盖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的不同折算率。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100元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可用存款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7.可用保证金余额的构成
(1)现金作为保证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两部分组成: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现金,其中融券现金只能用于买入返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2)保证金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由两部分组成:覆盖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的证券,其中覆盖保证金的证券直接折算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3)融资融券产生的浮动利润。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动利润可以折算后计入总保证金。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应当从可用保证金余额中全额扣除浮亏金额。
(四)未平仓交易占用的保证金。
8、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实施细则》均规定了维持担保比例的基本标准,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同时明确规定,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信用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9、附加担保条件
《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通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追加担保品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
10,投资者从信用账户提取资金或证券的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当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者覆盖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融资融券交易规模上限
为防范市场过度波动的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如下限制:
(1)当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上市证券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低于20%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二)当单只标的证券的卖空保证金达到该证券上市流通性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暂停其卖空交易;当其融券保证金低于20%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其融券交易。
12,融资还款规定
融资买入证券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出证券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将融入资金偿还给证券公司。卖出证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出证券,并在结算时将卖出证券所得款项直接划入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申报时应添加相应的“卖出证券还款”标识的一种还款方式。采用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办理。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首先要偿还融资欠款。
13,融券还款规定
投资者通过卖空卖出证券后,可以通过买入证券并直接返还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券。买入返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结算时买入的证券直接转入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融券,申报时应添加相应的“买入返券”标识。通过直接赎回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协议以及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相关的融券交易成交之前,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的款项,除用于买入返券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现金等还款方式,以及在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程序。
14,强制平仓协议
投资者未按期足额支付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置客户的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偿。清算所得资金首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平仓包括买入和卖出的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