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1,详细写明各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2.各方协商确定公司分红机制,并在协议中明确股权比例和分红;
3、根据具体情况,指定股票回购制度等形式;
4、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事后救济的方式;
5.每位投资者应签字确认,并注明签字日期。
二、股份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1,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方。
(2)合同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合同的成立应该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都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力的时候,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股权持有协议有哪些风险?
(一)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释总体上承认代管协议的合法性,但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仍将被认定为无效。
(2)条款不明确。
未来目标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有多种,托管协议应预见这些可能的变化并做出相应的约定。
(三)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地位的风险
司法解释虽然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权益不等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持有人)主张,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实际出资人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只有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才能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4)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是名义股东侵害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㈤名义股东的风险
以上几点都体现了实际投资者的风险。从这个角度看,似乎名义股东在双方法律关系中占据主动,高枕无忧。毕竟股权在我手里,我怕谁?
但事实并非如此,名义股东的风险有时并不比实际投资者小。比如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如果债权人进行追索,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偿还义务,不能以不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六)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然,如果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配合得好,上述风险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托管协议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未来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
当条件成熟,实际投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的时候,税务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从表象上看,实际投资人已经从名义股东那里收到了股权,当然需要交税!通常税务机关不认可当事人因股权关系未转让股权的说法,要求按公允价值计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