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格的形成机制
1.成本利润原则定价
采矿权的价格完全是根据其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来确定的。当然,这种成本和利润指的是平均值,而不是每个企业的实际数量。这种成本利润定价广泛应用于探采结合的矿山企业。我国油气勘探中的矿业权核算就是根据这一原则确定的。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油气勘探,是指为查明勘探区域或者查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等相关活动。”"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完成后,确定该井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支出结转至该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形成固定资产;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非钻井勘探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围绕采矿权取得的支出,均按油气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或预算定额)形成。这些内部价格包含法定利润,因此被称为成本利润定价。这种定价方法也广泛应用于固体矿产的勘探和开采组合中。
2.市场形成价格
最具代表性的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矿业权转让。这种做法在省级以下的矿业权交易中相当普遍。一些省政府规定:
(1)凡申请政府出资勘查或取得矿产地矿业权的,必须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对矿业权价格进行评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转让矿业权。
(二)凡地质矿产条件简单、可直接开采的砂、石、粘土等矿种,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采矿权人自愿放弃探矿权、采矿权的,采矿权灭失。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再次出让采矿权的,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出让或转让主体需提出保留价。凡国家出资的采矿权,底价的确定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规定的机构批准。在投标报价前,受让方还需要根据获得的地质资料反复论证,确定最高认购价,但出让方的底价和受让方的报价并不“相遇”,最终通过市场议价达成协议。一般来说,出价最高者胜出。这种竞争,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既使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主体获得最高收益,又使矿产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实现国家层面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
3.供需双方的协议定价
这种定价方式通常是供需双方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协商,不需要中介机构评估,甚至根本没有第三方参与,完全依靠双方意愿。
山东省地矿局第四勘查院出售东赵铁矿,经协商,按照铁矿石年产量每吨28元收取采矿权价款。这样有以下几个好处:①双方都愿意接受,转让方每年都可以赚到钱,受让方可以减少一次性付款的压力。(2)矿业权探明可采储量无需单独评估计算,双方共担风险,多开多收,少开少收。但是合同中要求铁矿石的年产量。③转让方也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受让方在取得采矿权后不履行合同,保险公司将支付采矿权价款。担保费是价格的2.2%。这个价格形成机制是合理的。
除了正常的评估外,地勘院在采矿权招标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市场上矿产品的现行价格。这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如果市场价格居高不下,可以加快矿业权的交易。②开采的自然条件。主要指地理地质条件,开发难度。③人文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包括现有政策和可能改变的政策;当地人的态度和对土地补偿的要求。(4)矿业权形成过程的成本。也就是采矿权的真实成本。⑤采矿权使用后的预期经济收入。综合考虑这五项,可以得出大概的价格。根据他们的经验,一般金属矿山,采矿权价格应该占矿产品价格的10%~15%。这也是矿业权价格形成的基础。
4.期权定价这种定价方式也属于双方协议,但既不评估价格,也不约定价格。而是在探矿权勘探成功后,双方持股比例事先约定,股份共同开采。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已采用这种方式对外提供探矿权。具体方法是:首先确定一个矿产地进行进一步工作,吸引愿意继续工作的投资者。通过对所提供的地质资料的仔细检查和研究,这位投资者认为该矿床值得进一步开发,因此他决定与他们合作。需要商定三个条件:
(1)投资者要投入多少资本才能达到可开采的水平,大概需要多少时间。
(2)勘探成功后,双方各自的持股比例,包括投资采矿的比例,从投资采矿开始。
(三)勘查失败,无矿产资源可供开发的,由矿业权提供者和投资者各自承担责任和风险损失。
以上三条,如果具体化,会形成一种矿业权价格。比如约定投资方投入60万元勘探费,勘探成功后的分成比例为4:6,矿业权提供方为4(40%股权),投资方为6。那么原采矿权价格相当于40万元。这种定价方法简单实用,适用于未结束勘探过程的各类探矿权。该方法应用的关键在于投资者对即将工作的采矿权的判断;同时确定合作的矿业权勘查程度。程度越高,采矿权原所有者应得的股权比例越高。
5.政府定价
这是政府在一级市场占据垄断地位时发生的定价,即政府作为矿业权的供给者,直接强加给矿业权的需求者。这种定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特定矿业权设定的价格(或价格)只适用于特定矿业权。例如,某省政府为吸引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而专门授予的采矿权(具有优惠性质)就是这样定价的。目的是为集团继续在省内投资创造条件;另一种是制定矿业权政府定价,规定单位资源储量价格。根据贵州省规定,矿业权单位资源底价为1,探矿权根据工作级别进行调整。工作级别越低,系数越小。具体价格见表3-2和表3-3。
表3-2贵州省矿业权价款支付标准
注:地热、矿泉水储量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开采量计算;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按矿石量计算。
表3-3贵州省探矿权价格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