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集资投资合法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的业务形式吸收资金的;(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三)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在一定时期内;(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经向社会公示,通过向特定对象吸收亲友或单位资金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条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数额在654.38+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三)个人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65438+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654.38+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犯罪前后退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偿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