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公告及报纸刊登规定
法律分析:报纸刊登股东会公告的规定如下:公司在报纸刊登清算公告后仍处于清算期,可以经营但只能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