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变更的过程

法律分析:股东变更的过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员初审合格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五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后,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在股东变更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及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的程序后,我公司股东资格发生了变化。新股东将代替原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其股份。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股东应当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向受让人交付股份后立即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