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转让

法律解析: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是指基金公司在不解散的情况下,将其全部经营活动(包括全部资产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全部经营活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购买股份。原则上,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划分为公允价值出售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

法律依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或者讲座、报告、分析会和通知、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