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将监护权转移给第三方公司的注意事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保由第三方公司支付和发放。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受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岗位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划分为若干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扣减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受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提供岗位相关福利;

(四)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在职培训;

(五)连续就业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单位派遣被派遣劳动者。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相同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进行。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