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厅(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有关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的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请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向企业咨询。

资质审查意见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人员信息、代表工程业绩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建筑市场监管→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基本信息公示栏目),可以查询企业人员及业绩。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22日。企业对申报人员、业绩、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我部办公厅。未通过的,不予受理(邮寄对账单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电子申报的,除省级主管部门公函外,其他报表和证明材料均通过资质申报审批系统进行电子申报。演示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并附演示材料报送公函,企业不附送。原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声明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盖章,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声明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企业的资质申请有异议,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汇报情况需要盖公章,个人需要签真实姓名,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如对公示意见不了解或不理解,请直接向我司建筑市场监管部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部资质处:010-58934626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和新申请审查意见汇总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65438+200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