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检查程序。
1,分工
证监会各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业务范围内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未立案)的查处。
证监会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大案要案、涉及几个处室的综合案件、跨省跨部门的综合案件和证监会领导交办的证券期货案件。稽查局也可根据相关规范,将部分案件移交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立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受理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检举。证监会各部室对其他单位上报或转交的材料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审查或初步调查。经审查或者初步调查,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填写立案建议书,并附相关材料(控告材料、检举材料等))报分管副主席批准,稽查局立案侦查。已经备案的证券期货案件,情节严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经证监会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批准,可以依法暂停被申请人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3.调查
对于已经立案的证券期货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专人或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被申请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的文件。侦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认真审查证据,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重新收集或者补充证据。被申请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经两次法定通知仍拒不执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命令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暂停其证券期货业务。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4、加工
经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证监会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批准,不予立案;情节轻微,被申请人已经承认错误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的,经证监会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批准,可以依法酌情处理。稽查局对查证属实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稽查局应与相关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罚意见。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稽查局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当事人在听证答辩中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导致处罚意见变更的,稽查局应当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重新研究处罚意见。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或者在听证答辩中不提出新的证据又不改变处罚意见的,稽查局还应当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并正式下达和执行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5.履行
稽查局负责执行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