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4条与第142条的区别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公司合并时。这一规定将适用于转让主要财产。本条是法定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根据这一条款,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