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新规的核心内容
监管层在吸收反馈意见后,对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做了一些修改,主要考虑财务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比如将过渡期延长一年半至2020年底,但破发换汇、净值化转换等大原则没有改变,标准化产品的定义更加清晰。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一致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进行监管,对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产管理新规的监管原则:
(1)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进行功能监管,对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2)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管。
(四)实现对资产管理产品发行、销售、投资和支付的实时监管、全面动态监管,并建立完善的统计体系。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1.破坏公平交易,禁止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兑付出现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付。”
并且明确界定了刚性兑付,以下行为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的净值确定原则,保证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2)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和风险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实现产品的保底收益。
(3)当资产管理产品不能按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由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募集资金兑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兑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存在刚性兑付行为,对以下两类机构进行处罚: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刚性兑付的,视为监管套利。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存款业务进行监管,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进行刚性兑付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二,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转化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产品实施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计量:
(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持有所投资的金融资产。
(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暂时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使用估值技术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根据这个定义,摊余成本法不能用于开放式产品。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将持续关注。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赎回时金融资产价值的偏差达到5%,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高。
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从资金来源上,按照募集资金的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弱的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上监管要求比私募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和上市股票,不允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强,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更高。
第二,从资金运用端来看,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根据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限制越严格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
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和上市股票。是否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即将出台的细则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外的债权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充分的信息披露。
3.集中登记,独立保管。
4.公平的定价和完善的流动性机制。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
从上述条件来看,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相对严格,但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
第五,限制杠杆水平
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资管新规明确限制杠杆。“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此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质押融资,防止杠杆被放大。
资管新规规定了资管产品的分类。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允许按份额分类。只能对封闭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类,分类比例有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类比例不得超过3: 1,权益类产品分类比例不得超过1,商品类、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分类比例不得超过2: 1。
不及物动词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存续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存续期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晚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资产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65,438+00%。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者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65438+产品余额的0%时,可以不提取。
七、鼓励设立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加强法人风险隔离,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运营部门临时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独立管理。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其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结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一致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在开户、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需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限定嵌套层数为一层,禁止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九、提高资产管理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者借助智能投资顾问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X.过渡安排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比征求意见稿晚了一年半。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延续现有产品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进行对接,但应严格控制现有产品的整体规模,有序减持,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悬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资产管理业务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进度,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应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尚未设立保理公司、不能满足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或存在任何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未到期的非标存量资产也将做出适当安排,引导金融机构回归资产负债表,确保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