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公司资本
1.注册资本。狭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筹集的、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第81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发行资本。也称认缴股本,是指公司已实际发行给股东的总股本。发行资本可以等于或少于注册资本。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应一次性全部认缴,所以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是,股东足额认缴出资后,可以分期缴纳股份。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发放全部注册资本,所以比注册资本小。
3.认缴资本。指投资者同意的出资总额。
4.实收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收到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资本。股东认购股份后,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期付清。因此,实收资本可能等于或少于注册资本。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了一定程度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实际缴纳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的认缴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实收资本可以少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公司资本原则是指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和安全,在公司设立、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传统公司法公认的三大资本原则最为重要,即资本决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性原则。
1.资本决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成立时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得到发起人的充分认可或募集,否则不能成立公司。很少有国家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原《公司法》实行严格的验资制度,要求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筹集并缴足,并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但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进行了修改。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始终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保全原则的精髓,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范,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主要是: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或抽逃股本;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公积,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加资本;亏损或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不能购买自己的股份,也不能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抵押的标的。
3.不变资本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事实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保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减资进行严格限制。这些规定包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股东大会必须作出决议;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传统公司法中的韵资本三原则有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升公司信用。但是,随着业务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变化,公司的信用并不主要取决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而是取决于公司现有的资产和市场信用,因此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受到了挑战,相关的变化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如授权资本制的出现和运用。
公司资本严格三原则的主要弊端是:一是限制了民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和机会,设置了过于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阻碍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增加了公司成立时筹集资本的难度,不便于公司的设立;三是增加了公司经营中的资金成本,导致资金闲置,从而增加了公司经营的整体成本;四是误导人们对公司信誉、履约能力、资信的判断,以为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就是信誉好的公司,使人们忽视对公司资产的客观考量和判断,大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事实上,公司的信用尤其是偿债能力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关系不大,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非注册资本)承担偿债责任。如果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54.38+0万元,现有资产为300万元,则公司需要以300万元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现有资产仅为654.38+0万元,公司只能以这654.38+0万元承担偿债责任。
基于对公司资本性质和意义的上述认识,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大幅降低了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654.38+万元、30万元、50万元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654。二是取消实缴资本制,由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方可成立公司(即“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改为分期出资,即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 股东不必在公司成立时实际缴纳全部出资,可以先设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 三是取消了原《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比例的强制性限制(即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四是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公司类型采用不同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改为统一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