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定期质押贷款质权实现的相关条件。
(1)根据《单位定期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履行债务,或借款人提前偿还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返还存款银行。开户银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款证明后,应将开户证明退还贷款人,贷款人应将开户证明退还借款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处分单位定期存单:①质押贷款合同到期时,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②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要依法提前收回贷款。③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3)质押期间,如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遗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如有损坏,贷款人应持相关证明申请补发。质押期间,存款人不接受存款人的挂失申请。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质押合同复印件。挂失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可用口头或信函方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单位原定期存单所载金额及利息继续作为质押资产。
(4)出质人发生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变更时,贷款人仍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