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65 438+04 10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截至9月28日,证监会* * *收到12份书面反馈意见。整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相关意见,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理念。同时,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根据市场意见,我们主要对《办法》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从股权激励的角度,删除了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能力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了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准入门槛。二是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一致,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整为“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是鉴于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取消了《办法》中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批,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与《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四是扩大期货公司可以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依法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五是针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监管实际或《办法》中有新规定的情况,我们予以废止,并在《办法》中规定了需要保留的部分。《办法》对外资期货公司已作出统一规定的,废止《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参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期货字[2005]138号)。

《办法》未采纳的意见涉及上市期货公司股权变更和取消期货公司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不采纳的原因如下:第一,我们没有吸收个别因监管需要而提出的放松管制建议,以避免实践中的监管套利;第二,有些建议在其他办法中已经有规定或者超出了上位法的授权范围,我们没有吸收。

此次发布的《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第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相关意见, 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的相关内容,是证监会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落实监管转型精神,加强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官方发布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落实监管转型精神。《办法》规定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期货公司需要审批的股权变更以及部分取消审批事项的备案要求。二是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从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自然人股东资格,优化非自然人股东资格。三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分为四个层次:公司成立时可以从事的业务、需要审批的业务、需要注册的业务和其他审批后可以从事的业务,并为未来的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四是明确了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相关要求。明确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要求,对期货公司业务部门和岗位设置要求进行调整。五是完善监管体系,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加强了对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和丰富了相关监管手段,强化了投资者教育保护制度和交易风险控制要求。第六,强化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办法》调整了期货公司股东的通知要求;完善期货公司对股东的报告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信息披露范围。第七,完善期货公司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办法》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细化和完善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第八,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具体的期货交易,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例如,放宽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将为引入海外客户进入原油期货市场扫清制度障碍。九是明确期货公司引入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办法》落实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相关承诺,明确了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