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办法》未采纳的意见涉及上市期货公司股权变更和取消期货公司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不采纳的原因如下:第一,我们没有吸收个别因监管需要而提出的放松管制建议,以避免实践中的监管套利;第二,有些建议在其他办法中已经有规定或者超出了上位法的授权范围,我们没有吸收。
此次发布的《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第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相关意见, 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的相关内容,是证监会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落实监管转型精神,加强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官方发布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落实监管转型精神。《办法》规定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期货公司需要审批的股权变更以及部分取消审批事项的备案要求。二是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从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自然人股东资格,优化非自然人股东资格。三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分为四个层次:公司成立时可以从事的业务、需要审批的业务、需要注册的业务和其他审批后可以从事的业务,并为未来的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四是明确了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相关要求。明确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要求,对期货公司业务部门和岗位设置要求进行调整。五是完善监管体系,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加强了对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和丰富了相关监管手段,强化了投资者教育保护制度和交易风险控制要求。第六,强化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办法》调整了期货公司股东的通知要求;完善期货公司对股东的报告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信息披露范围。第七,完善期货公司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办法》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细化和完善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第八,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具体的期货交易,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例如,放宽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将为引入海外客户进入原油期货市场扫清制度障碍。九是明确期货公司引入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办法》落实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相关承诺,明确了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